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汇众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5民初897号
原告:汇众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站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尚未提交。
汇众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汇众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汇众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计556.0元,由汇众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0)冀0705民初897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