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5民初1125号
原告:***,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8)冀0705民初1123号***与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被告相同,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冀0705民初112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