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第三人陕西欣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846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奭川,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第三人:陕西欣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陕西欣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红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佳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