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5民初350号
原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338T,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庄文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平原,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传炎,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631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蔡兴凤
人民陪审员 郭海腾
人民陪审员 林传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蔡津山
书 记 员 林颂勤
速 录 员 庄芸茹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