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577号
申请人: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338T。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艳,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彦,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05NQGBG9M。
法定代表人:赵义民,经理。
申请人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67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朝廷水会温泉酒店(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72809.0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