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文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侃,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娟,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南山中路宏地?盐湖城3号楼2407室。
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鄂0107民初2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承担案件执行费11,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余额不为零的账户,但被冻结的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余额。
2、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为闵CX927T的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
4、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向被执行人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将被执行人福建宏地置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107执5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执行员  龚 键
书记员  汪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