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与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2039号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珠江装饰城内。
负责人:王文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煌,男,福建庆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文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源,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
被告: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区科创东二街5号58幢3层。
法定代表人:郭卫,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诉被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于被告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撤回对于被告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冀承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