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与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529号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珠江装饰城内。
经营者:王文切,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煌,福建庆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琼芬,福建庆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文三。
被告: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东二街5号58幢3层。
法定代表人:郭卫。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谷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文切石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邹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