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

兰州鲧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3435号 原告:兰州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准新区南河北路608号红星国际广场第2幢29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信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垣新区税务局8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兰州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00元,由兰州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