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

某某、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348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务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建聚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扎***3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青海建聚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