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

民和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3681号 原告:民和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新民乡下川村长坝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垣新区税务局8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民和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和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民和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和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民和利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