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6民终884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42234C。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22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二上诉人不承担230000元工程款;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90000元(已还60000元)系借款非工程款。290000元系贺彪高利贷借款非工程款,上诉人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书写,属于可撤销合同,应依法予以撤销。一审认定证据不足,在缺乏有效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定290000元系工程款转化而来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第一、本案款项属于工程款转化的借款,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第二、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借条属于被答辩人在胁迫情形下出具,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其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符合证据规则。第三、一审判决要求二被答辩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该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10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欠款290000元,已支付60000元,下欠23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事项:一、本案借条是否存在软暴力等胁迫方式而形成。被告在本案庭审中提出原告将被告前 夫某某带至其住所并采取走哪跟哪的方式控制贺彪的人身自由,使用软暴力的方式迫使其向原告出具了290000元借条。庭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亦未向有关部门报案,故本院对其辩解理由无法采信。二、被告**是否应对被告秦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被告秦赫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于2008520日成立,被告**总股权占比100%。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财产独立于被告秦赫公司的财产,故被告**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利息支付。本案原、被告拖欠工程款所形成的借款利息未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应不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挂靠被告秦赫公司为移动公司引入市电工程,并拖欠工程款230000元的事实,有承包协议、付款凭证、借条为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有效。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0元。二、由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25元,实际由被告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借款存在的事实无争议,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承包协议以及案外人向上诉人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凭证,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挂靠经营的行为。201710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出具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还款6万元,现上诉人**诉称涉案借款并非拖欠的工程款而是其前夫某某的个人借款,借条是受到被上诉人***胁迫而出具,因其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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