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31执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陕063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55464.51元、垫付电费2000元、及以本金155464.51元按照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5元,执行费2232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支付工程款155464.51元、垫付电费2000元、及以本金155464.51元按照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5元,执行费2232元,履行了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9)陕0631执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0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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