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3号16层。
负责人:卓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安、张东亚,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移动大厦。
负责人:张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8)陕063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1元,减半收取3410.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贾玉玉
审判员贺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南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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