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鋆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02执异4号

案外人(异议人):延安鋆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8AN96

法定代表人:高买琴 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区XX基地XX座XX层XX室。

委托代理人:王良,系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XXXXXXXXXXXXXX0350,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350。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昊 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花园XX楼XX号楼XX室。

被执行人:**,女,汉族XXXXXXXXXXXXXX0345,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345。

***申请执行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延安鋆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延安鋆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称,异议人收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 0602执28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经过认真核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存在到期债权或收益款40万元。《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没有劳动关系,不是被执行人**的单位,更不存在被执行人**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501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面的权利保护。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该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诉法227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异议人处没有查到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在异议人处享有到期债权,故尔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异议人的执行,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28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2021年1月26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延安鋆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延安鋆林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 森 虎

审 判 员 王 涛

审 判 员 淮 文 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