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2061号
原告:**建,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铁岭市力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工业园区铁扶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5675896298。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与被告***、铁岭市力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5元,减半收取6663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