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589号
原告罗浩天,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
被告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全额退还原告罗浩天。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