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4898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住所地叶县旧县乡辛庄村。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