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安执恢字第00611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陕西源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来明,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4522号民事调解执行***与陕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5942.18元及执行费118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制定了还款计划,权利人亦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本案宜和解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恢字第00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