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2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反诉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080P。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佛山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201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85775382X。
法定代表人:刘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昌彰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路15号旭辉汇美家园2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21BP45P。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昌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8号加悦大厦143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N32G。
法定代表人:刘煜。
上诉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昌彰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