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0290号 原告:**,男,瑶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