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924号
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652726X8。
法定代表人:汤水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曾用名渭南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渭南高新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00436899985X。
法定代表人:赵亮。
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价值7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城市管理处(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