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

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琦环保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民初1126号之一

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工业园张柳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宇,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保有限公司**分,住所地山**省**县地方政府驻地驻地。

负责人:曹飞。

被告:江苏新奇环保有,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滕镇滕文路**号35号。

法定代表人:王习清,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计2086元,由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翔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