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441号
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652726X8,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汤水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平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5316313B,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石都大道西段(鸿雁小区对过)。
法定代表人:汪运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平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6MB28728066,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蒙山大道与莲花山路交汇处财政局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曹卫清,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奇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10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奇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