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4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奇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652726X8。
法定代表人:王习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清、史丽娜(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
托),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丰县中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1MWQ9X1N。
法定代表人:李兆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清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024613041。
法定代表人:李兆芳,该公司总经理。
新奇公司与再生公司、中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耀波、卞广程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无银行存款。
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清公司所有的成套污水处理设备一套,且已依法将上述设备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四、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股权、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益等财产。
2022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到庭陈述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履行债务。在宽限履行期内,请求法院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任何强制执行措施,不暂停对案涉财产的询价、评估程序。如在完成财产询价、评估程序后挂网拍卖前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履行完毕债务的,则请求法院立即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直接挂网拍卖案涉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奇公司鉴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6862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款项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履行债务,并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延期履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延期履行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成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