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9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65272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1426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奇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027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价款2261234元并承担经济损失(以179273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以46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机公司负担。新奇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8000元由中机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中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新奇公司。
因被执行人国能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奇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国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国能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国能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2月15日、2023年4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国能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国能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时间为2023年3月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被执行人国能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津C6××**、津JC××**、津RB××**、津GC××**、津H0××**,已被本院查封,查封起始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被执行人国能公司名下坐落于津南区××镇工业园××的不动产19处,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3年3月3日,查封期限为自转为首查封其三年。因本案非首封法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2023年3月15日,因被执行人国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3年2月22日,至被执行人国能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经反馈,除上述不动产外,未能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3年4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新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新奇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国能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新奇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国能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国能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奇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027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