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105号之一
原告:江苏锦裕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149950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威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启迪**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65272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锦裕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锦裕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江苏锦裕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裕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江苏锦裕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