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00号
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65272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9.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940元,由江苏新奇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