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5382号
原告: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英阿瓦提路13号辉煌大酒店15楼。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嘉铭综合市场D座(10幢)212室门面。
法定代表人:程学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2022年7月8日原告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已减半收取计2,469元,由原告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秀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