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猛腾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民初540号
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兴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程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德军,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猛腾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青年路以北、皮革厂以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猛腾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27.6元,依法减半收取11513.8元,退还原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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