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165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程学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怀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朴灵
书 记 员 亓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