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民初37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综合市场D座(10幢)212室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主动放弃鉴定、证据不足为由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旻劼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