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8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源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源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会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5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2)津0118执52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赵德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