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班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青海省班玛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270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唐继富,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系个体承包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灵泉办事处桥东社区X组XX号。
被执行人:青海省班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金河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陕西省人,系个体承包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树市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按照执行通知书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依据《中华人了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1月3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才仁多杰
审判员:韩英姿
审判员:任立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藏书记员:仁青巴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