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1执恢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蒲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066102317R。
法定代表人:程根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陈李锋,女,1982年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彭志勇,男,1975年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湖北致信礼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山区书城路**洪山创意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73726589C。
法定代表人陈李锋:,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63493889F。
法定代表人陈李锋,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李锋、彭志勇、湖北致信礼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鄂098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陈李锋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470000元,被执行人彭志勇已履行20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耀忠
审判员 李会刚
审判员 张 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剑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