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如,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执行人:陈李锋,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执行人: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孝感市天紫名苑****右。
法定代表人:陈李锋,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902民初45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陈李锋、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陈李锋、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报财产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3、向被执行人***、陈李锋、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达限制消费令。
4、于2020年9月22日依据(2020)鄂0902执14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
5、向孝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李锋、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房产,于2019年11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李锋共同所有的位于107复线以南、朝阳路以北、董永路以东宜居小区7号楼幢16层、1602室的房屋(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及全洲路B01幢3层306室的房屋(孝感市房房权证字第**)申请执行人**如暂时不申请执行。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如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如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执行标的为715480元,未执行标的款为715480元。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之现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对本案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对查封财产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本次续行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之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到期后自行解除查封的责任。被执行人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申请本院解除查封。
审判长 周良文
审判员 冷炳勇
审判员 董洪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