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执2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066102317R。
法定代表人程根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彭志勇,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湖北致信礼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书城路52号洪山创意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7372658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72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6349388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志勇、***、湖北致信礼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房屋被本院依法查封,现正在评估,暂无法进行变现,被执行人彭志勇账户存款52000元被本院依法划拨,其他均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98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耀忠
审判员 张 彤
审判员 王祥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