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3245号
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
法定代表人:石云飞,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172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致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一
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