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湖北聚贤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民初3098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2月1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白河县。
原告:***,男,生于1966年4月1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董远胜,男,生于1963年11月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竹山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聚贤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星光路**王佳洼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Q4ML7L。
法定代表人:魏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德,襄阳市襄州区龙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领取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汇通大道延伸线以南(凤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392454。
法定代表人:宋红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远胜诉被告湖北聚贤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远胜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远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远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8,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
审判员  姚守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柯明飞
书记员明瑞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