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03民初2704号
原告:********租赁站。住所地,十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03MA49UOYP7A。
经营者:董友元,该租赁站经营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汇通大道延伸线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715392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租赁站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