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7529号
原告:***,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715392454,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汇通大道延伸线以南(凤新村)。
法定代表人:宋红文。
被告:***,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兴山县人,住湖北省兴山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被告祥旭公司承包了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改造工程项目,祥旭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找原告过来进行消防管道施工,原告过来后共干了80多天,双方约定劳务费每天按照260元计算。后被告***又让原告去武汉市洪山区南国社区做消防管道施工,前后做了107天,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劳务费共计27820元。原告干完活后,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劳务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年底支付了原告13620元,还拖欠14200元一直未支付。此后,原告不断找被告催要,***于2021年1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欠原告劳务费14200元,承诺于2021年2月1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经原告再三催要,两被告均拒不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200元和利息683元(利息以14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上浮50%即年息5.775%计算,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11日),以上共计148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然是劳务合同纠纷,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本案所涉的款项实际上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工程款,而涉案的两项工程施工地点均在武汉市洪山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建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