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德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902民初167号
原告宁德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宁德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计2969元,由原告宁德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芳
书记员 林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