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2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161号福百祥壹玖伍捌文化创意园1号楼三层1-301#。
法定代表人:蓝官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