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民申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070871231R。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08340U。
法定代表人:蓝官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力
审判员 黄天智
审判员 郑宗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倩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