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25民初942号
原告: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蓝官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是强,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福建鸿泰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洪挺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