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3执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118号卡斯诺大厦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08340U。
法定代表人:蓝官仁。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145号16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193823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57583元及相应违约金;2、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8年9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