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4执7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蓝官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海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民终3408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闽民申2669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34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