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3民初1916号
原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118号卡斯诺大厦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08340U。
法定代表人:蓝官仁。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洪山镇杨桥西路145号16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193823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575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256.39元(暂计至2017年4月7日,此后违约金以每月2%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编号为LY-ZX-33-2016《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施工预算总造价为150万元(不含税),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10%,工人进场且第一笔材料进场后支付10%,正式开工第十天支付20%,正式开工第二十二天支付20%,正式开工第三十天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7%,一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3%;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拖延一天按应付金额的5000元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始动工。2016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公装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对上述合同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合同确认合同工程造价最终为145万元(不含税),含税合同总价为155.15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计124.12万元,剩余31.03万元应于工程验收完毕后支付263755元,于一年质保期届满后7日内支付46545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增项工程款共计78476元,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根据《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约定申请支付,2016年8月24日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同意原告申请增加款项意见,2016年8月22日被告最终同意以柒万元增补款结算支付;之后又发生增补款5283元,2016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予以确认。2016年8月31日海西大厦33层装修工程经原被告双方验收竣工。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确认增补款为75283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的增补款。装修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公装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332300元及增项工程款25283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
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编号为LY-ZX-33-2016《《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施工预算总造价为150万元(不含税),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10%,工人进场且第一笔材料进场后支付10%,正式开工第十天支付20%,正式开工第二十二天支付20%,正式开工第三十天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7%,一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3%;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拖延一天按应付金额的5000元支付滞纳金。
2.《公装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证明:2016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公装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确认合同工程造价最终为145万元(不含税),含税合同总价为155.15万元,被告剩余31.03万元未予以支付。
3.增项工程款申请(核准)表,证明:案涉工程发生增项工程款78476元,经被告同意以70000元结算支付。
4.工程现场签单证,证明:2016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发生的5283元增补款进行确认。
5.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证明:2016年8月31日案涉工程经原被告双方验收竣工。
6.《装修工程补充协议》,证明: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两次发生的增项工程款进行确认,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1月5日向原告支付增项工程款75283元。
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诉讼中,原告确认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219200元和增项付款500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所诉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7583元属实,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月息2%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原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海西大厦33层装修工程的施工,双方当事人为此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公装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装修工程补充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该工程施工已经完成,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31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1551500元和增项工程款75283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合同价款1219200元和增项工程款50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758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月利率2%,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冠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5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4月7日的违约金为42256.39元,此后的违约金按月息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