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财保22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345703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执6号案件中执行标的款收入100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1000万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执6号案件中执行标的款收入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青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