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22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